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住所地天长市。 负责人:贡晓荣,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男,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赵龙陈,男,汉族,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陶爱华,女,汉族,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天长市北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应允强,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赵龙陈、陶爱华、天长市北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8)皖118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龙陈、陶爱华、天长市北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龙陈、陶爱华、天长市北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押了被执行人赵龙陈名下皖M×××××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车辆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赵龙陈名下皖M×××××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李贻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