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七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蒋小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

审理经过

蒋七成与蒋小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7)湘0202民初7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小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七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小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七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小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七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 辉 审判员 易大玄 审判员 陈 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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