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运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东,北京市天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林,北京市天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西农商行”)与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西农商行的法定代表人李智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东、王建林,被告恒丰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刚、中信证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刘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临西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丰银行、中信证券向临西农商行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270940500元,以及损失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755005.775元(以270940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至赔偿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为4755005.775元);2.判令恒丰银行、中信证券向临西农商行返还收取的相关报酬,其中中信证券返还管理费810000元,恒丰银行返还委托投资手续费和托管费共计4131000元;3.判令由恒丰银行、中信证券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西农商行改制前的名称)与恒丰银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XHFZJXY20161020、LXHFZJXY20171020、LXHFZJXY20181020的三份《资金业务合作协议》,临西农商行将2.7亿元资金存入恒丰银行指定的账户,进行同业存款业务。同时,双方又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XHFWTXY20161020的《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临西农商行将《资金业务合作协议》项下同业存款账户内的2.7亿元资金,委托恒丰银行以其名义投资于临西农商行指定的投资范围。前述协议签订后,临西农商行向恒丰银行发出《投资指令》,恒丰银行与中信证券签订编号为ZXZQDT【2016】909号的《中信证券金瓯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简称《资管合同》),由恒丰银行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方,以2.7亿元资金作为委托财产,由中信证券通过与奥创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奥创公司”)、河北沈阳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河沈电缆”)签订编号为ACZL032016028的《委托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向河沈电缆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据此,中信证券与奥创公司及河沈电缆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2016年10月28日,临西农商行向恒丰银行交付了委托资金2.7亿元。其后,临西农商行也按照《租金支付表》上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收到了第一期到第十三期的租金35656515元,但在2019年10月28日《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直到起诉之日,临西农商行仍未收到最后一笔270940500元的租金。依据《资管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第四项:“在资产委托到期完成清算且按照本合同足额收取管理费及托管费后3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清算后的委托资产全部返还给委托人”和《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第8.1条:“具体委托定向投资项目终止,乙方于收到委托定向投资项目分配的财产后,以委托定向投资项目分配的财产扣除乙方应收取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后的剩余财产为限向甲方返还该具体委托定向投资项目财产”的约定,恒丰银行和中信证券应当按照资产现状向临西农商行返还财产。临西农商行多次要求恒丰银行催促中信证券返还财产,但恒丰银行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2020年1月8日,临西农商行向恒丰银行和中信证券发出《关于现状返还受托投资取得财产的通知》,要求二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附件一的《租赁物清单》所列的资产以现状交付,并配合其办理移交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恒丰银行、中信证券分别于2020年1月12、13日收到了前述《通知》,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经临西农商行了解,《租赁物清单》所列的资产并不在中信证券名下,亦不为其控制、监管。临西农商行认为,恒丰银行作为临西农商行的委托人,进行定向资产管理的委托人,未尽到对该项目所有过程中文件及时有效传达,并且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亦未能向临西农商行释明;资管合同到期后,恒丰银行未督促中信证券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财产现状返还。恒丰银行的以上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信证券作为《资管合同》的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第3.1.3条中亦约定:“委托人付款前,承租人需向委托人提供委托人认为必要的权属证明、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评估报告等”;第3.1.4条约定:“委托人应在本次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手续完成后按各方事先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购买价款”。河沈电缆拒绝支付最后一期租金,使临西农商行的投资收益无法实现,中信证券在执行委托人的信托事务时,未切实履行其应负的法定义务和约定明确的合同义务,致使在《资管合同》到期后,无法向临西农商行移交信托财产投资项目所应形成的对应财产和利益,令临西农商行的合法财产遭到严重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另外,恒丰银行和中信证券在合同成立之初,即从第一笔租金中一次性收取了该资管计划全部三年的服务费用(包括中信证券的管理费、恒丰银行的委托投资手续费和托管费)。其中,恒丰银行依据《投资指令》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本笔投资我行应向贵行支付的委托投资手续费的年费率为0.5%/年”及《资管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本期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为0.01%/年……”获得的管理费及托管费为4131000元。被告二依据《资管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本期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为0.1%/年……”获得的管理费为810000元。恒丰银行和中信证券从河沈电缆支付的第一期租金中全额收取了委托投资及资管计划三年的全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以目前该资管计划的实际情况,恒丰银行和中信证券违背管理职责给临西农商行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二者提前收取的全部报酬应当予以退还。

被告辩称

恒丰银行辩称,(一)涉案定向投资项目系由临西农商行自行选择确定,相关投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恒丰银行与临西农商行签订的《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第1条定义部分:“1.1委托定向投资:至乙方指定委托投资账户,甲方委托资金通过此账户交付乙方,乙方根据甲方书面指令确定的投资范围、金额、期限等交易要素以乙方名义代甲方进行投资,该委托定向投资的风险完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或损失赔偿,不承担任何保证或其他担保责任。”第4.1条约定:“对于任一笔委托资金的定向投资,甲方应于投资前向乙方签发《投资指令》,甲方向乙方发送的《投资指令》应载明委托资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手续费等相关信息……。”第4.6条约定:“乙方按甲方发送的《投资指令》执行,委托资金产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临西农商行向恒丰银行发出的投资指令可以看出,涉案委托资金的投资方向、投资金额等均系由临西农商行确定,恒丰银行系按照临西农商行的指令与中信证券签订的《资管合同》并将委托资金划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在该过程中,恒丰银行仅是执行临西农商行向其发出的投资指令,对交易对象、投资范围、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手续费等重要信息不具有决定性作用,依据上述约定,委托资金产生损失的,相关投资风险应由临西农商行承担,与恒丰银行无关。

另根据《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第4.7条之约定:“甲方自主决定委托资金的投资方向、运用对手等事宜,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负责委托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及后期投资管理……负责甄别各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事项,承担资金投资风险的全部风险……”临西农商行在进行本次委托资金投资时,应在对本次投资的相关风险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委托资金投资的相关事宜,并明确投资风险,案涉《资管合同》到期后,临西农商行无法获得移交信托财产投资项目所形成的对应财产和利益系其进行投资项目所产生的风险,其作为金融机构,在投资之前应已对该次投资进行了专业预判,对其产生的相关风险也应当已经预知,应自行承担该投资产生的相关风险。

(二)恒丰银行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1)恒丰银行在收到中信证券的返还财产通知后,及时向临西农商行履行了现状返还财产的义务。根据《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第8.1条之约定:“具体委托项目终止,乙方于收到委托定向投资项目分配的财产后,以委托定向投资项目分配的财产扣除乙方应收取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的剩余财产为限向甲方返还该具体委托定向投资项目财产”,虽临西农商行于2020年1月8日向恒丰银行及中信证券发出《关于现状返还受托投资取得财产的通知》,但当时中信证券未返还受托投资取得财产,依据上述合同约定,临西农商行无权要求恒丰银行返还受托投资取得财产。后恒丰银行于2020年4月25日收到中信证券发出的《中信证券金瓯定向资管计划委托资产现状返还函》,该函将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附件一《租赁物清单》所列的资产现状返还给恒丰银行。恒丰银行在收到该函后于2020年4月27日向临西农商行发出HFLX20191113号《关于转交受托投资取得财产的通知书》,明确将中信证券向恒丰银行返还的财产转交给临西农商行,并告知其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委托人所有权利和义务由其自行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附件一《租赁物清单》所列的资产现状移交给临西农商行,由临西农商行自行与债务人协商办理相关事宜。同日,恒丰银行向奥创公司及债务人河沈电缆发出HFDL20191113号《通知函》,将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已移交至临西农商行的事宜对债务人进行通知,并在通知函中告知债务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临西农商行履行相关义务。综上,恒丰银行已在具备资产现状返还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向临西农商行履行了现状返还财产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2)恒丰银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通知义务,不存在未及时、有效传达的情形。根据《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第7.4条,“乙方承诺,在委托投资期间,收到的被投资方因投资项目发送给乙方的文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本案恒丰银行并未收到被投资方因投资项目发送的文件,仅收到临西农商行向其发出的《关于现状返还受托投资取得财产的通知》一份,因此恒丰银行并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文件有效传达的情形。且如上所述,恒丰银行于2020年4月25日收到中信证券向其发出的《中信证券金瓯定向资管计划委托资产现状返还函》后,立即于2020年4月27日向临西农商行履行了返还财产的义务,并对奥创公司及债务人河沈电缆进行了通知,恒丰银行已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通知义务。且根据《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第4.8条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的《投资指令》对委托资金进行投资,乙方的责任仅限于委托资金的拨付、费用计算与支付、委托投资收益的核算与返还。乙方不承担任何主动投资管理职责。”恒丰银行的义务仅限于委托资金的拨付、费用计算与支付、委托投资收益的核算与返还,并没有对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临西农商行释明的义务。在涉案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承租人截至目前未支付第14期租金等问题,恒丰银行均通过微信、电话的形式通知了临西农商行,但临西农商行未予以答复,且也未采取相关措施,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临西农商行自行承担。

(三)恒丰银行在履行涉案协议并无违约行为,依法应依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关报酬。从金额来看:根据临西农商行向恒丰银行发送的《投资指令》第五条,恒丰银行手续费=委托投资总金额×年委托投资手续费率(0.5%/年)×委托资金实际投资天数/360,恒丰银行实际收取金额为4095000元,符合《投资指令》的约定。从扣款时间来看,根据《资管合同》第五条、第十三条之约定,委托管理期限内,在托管账户收到委托资产收益后,委托人可在任一工作日内提取全部或部分现金形式的委托资产,管理费按日计提,于委托人每次计提委托资产后一次性支付,恒丰银行在收到投资的第一笔收益时即获得投资所得货币形式财产,进行扣收,符合合同约定,另恒丰银行不存在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的行为,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恒丰银行有权要求支付相应报酬。

综上,恒丰银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临西农商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中信证券辩称,一、本案临西农商行与中信证券不存在合同关系,临西农商行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直接起诉中信证券,属于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中,中信证券与恒丰银行签署了编号为ZXZQDT【2016】909的《资管合同》,约定恒丰银行作为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和托管人,委托中信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将委托资金定向投资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资产。而临西农商行依据与恒丰银行签署的《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提起本案诉讼,但中信证券并非该等《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的当事人,委托投资协议对中信证券无合同约束力。本案临西农商行直接起诉中信证券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对中信证券的起诉或者以判决吸收裁定的方式驳回临西农商行针对中信证券的诉讼请求。退一步来说,假定中信证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那么中信证券依然可以针对临西农商行行使基于《资管合同》对相对人恒丰银行的抗辩。

二、根据自律监管规则的要求以及《资管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将委托资产现状返还给委托人是中信证券作为管理人的法定和约定权利而不是义务。《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简称《银证资管业务通知》)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银行或经其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三)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合作银行提取委托资产时,证券公司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资管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管理人权利部分也约定“(8)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合作银行(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因此,对于委托资产的现状返还,是中信证券的权利而非义务,是保护资管计划管理人的一项约定。中信证券在资管合同到期日前与恒丰银行进行协商现状返还,只是为了尊重委托人的意志。临西农商行认为中信证券没有履行现状返还义务,进而要求赔偿,是对现状返还条款的误读。

三、中信证券已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代表资管计划取得的权利现状返还给了恒丰银行,临西农商行主张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现状返还应当办理租赁物过户登记或交付无合同依据。首先,恒丰银行向中信证券出具的编号ZXZQDT[2016]909-01的《委托人投资指令(第1期委托资产)》中明确约定“我方(恒丰银行)作为委托人经过审慎研究,已详阅并同意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下管理人签署的各合同及法律文件内容并决定委托管理人投资”,因此,《融资租赁合同》是经过委托人恒丰银行审核确认的合同文本,恒丰银行已认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确认所有资产的所有权移转以各方签署合同附件二《资产所有权转移确认书》的书面方式进行,该约定应视为恒丰银行对于融资租赁物无需办理过户登记的事先认可。鉴于此,即便是恒丰银行也没有任何合同依据向中信证券主张以办理物权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方式实现现状返还。临西农商行不是中信证券的委托人,更加无权向中信证券发送任何指令或者主张以办理租赁物过户登记或交付的方式向其返还委托资产。

其次,《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根据恒丰银行的联系人周林的要求,中信证券于2020年4月24日同时向委托人恒丰银行、承租人河沈电缆和受托人奥创公司等相对人发出了委托资产现状返还函,各方主体现都已签收。奥创公司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现状返还函进一步向恒丰银行、临西农商行和电缆公司及中信证券出具了说明函。恒丰银行根据中信证券的返还函也已经进一步向临西农商行进行委托资产现状返还并通知了奥创公司和河沈电缆。现临西农商行、恒丰银行、奥创公司及河沈电缆均已知悉中信证券基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代表资管计划持有的委托资产已现状返还,临西农商行有权直接向底层融资人河沈电缆主张债权,《资管合同》项下中信证券作为管理人的职责、义务已充分、全面、有效地履行完毕。中信证券始终认为,通过发出现状返还函,底层融资租赁债权已经合法、有效地转移至委托人恒丰银行,已经实现了《资管合同》所约定的现状返还。

四、在中信证券和恒丰银行将《资管合同》项下委托资产现状返还给临西农商行后,临西农商行未向底层融资人河沈电缆主张过任何权利,客观上不存在任何损失。如前所述,中信证券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持有的委托资产已现状返还至恒丰银行,恒丰银行也已根据其与临西农商行的约定将委托资产现状返还至临西农商行,临西农商行有权直接向底层融资人河沈电缆主张债权。从临西农商行签署的《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以及向恒丰银行发出的投资指令可以看出,本案属于典型的通道业务,底层融资租赁债权是临西农商行自行选定的投资标的,其与河沈电缆存在直接沟通。在明知底层融资人可能无法还款的情况下,即便不进行现状返还,也完全可以通过指令管理人,以管理人名义向底层融资人进行追索。临西农商行企图通过本案将投资风险完全转嫁给中信证券和恒丰银行,丝毫没有商业诚信可言。在未对底层融资人河沈电缆进行司法追诉的情况下,临西农商行所主张的所谓“损失”客观上尚不存在。

五、监管规则及《资管合同》已明确规定,委托人负责指定本定向资管计划的投资项目及其尽职调查,并应承担全部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银证资管业务通知》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银行或经其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五)委托人应当承诺对证券公司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资管合同》第三条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第6款也明确约定“委托人承诺对管理人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资管合同》第四条委托人的义务中也用加粗字体突出明确约定“(7)委托人应自行对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投资标的、交易对手方、担保人(若有)、担保物(若有)资信状况等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管理人不负责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因委托资产投资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委托人应负责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费用由委托资产承担。”委托人出具的编号ZXZQDT[2016]909-01《委托人投资指令(第1期委托资产)》投资指令中,也明确指出“我方作为委托人经过审慎研究,已详阅并同意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下管理人签署的各合同及法律文件内容并决定委托管理人投资,并收取管理人以管理人名义签署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综上,本定向资管业务的投资项目实际上由委托人指定,中信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也经过委托人审阅并同意,委托人作为专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知悉。即便委托资产投资存在损失,也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六、恒丰银行尚未完全支付《资管合同》期间的管理费,基于中信证券无违约行为,临西农商行也无权要求中信证券返还管理费。根据临西农商行提交的证据8还款记录,案涉资管计划仅在2017年6月26日支付了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5日按照万分之九标准计算的管理费737100元,没有完全按照《资管合同》约定的千分之一标准付费,即临西农商行主张的81万元管理费是不准确的。另外基于中信证券已经全面、适当履行了《资管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应当返还管理费的情形。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临西农商行提交的证据2《资金业务合作协议》三份,其中一份签署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该协议对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存款利率及其他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恒丰银行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本院对该份协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另外两份协议虽加盖有恒丰银行和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临西农信社)的印章,但协议中并未载明具体的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及协议签署日期,不能证明其与本案诉争信托资产的关联性,故本院对该两份协议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临西农商行提交的证据10涉案资产权属情况表,来源于邢台市房屋交易与产权中心。证据11河沈电缆名下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来源于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拟共同证明:中信证券在放款前后未核查河沈电缆的资产状况,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等,违反资管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恒丰银行也未及时反馈情况,未能向临西农商行及时释明相关风险。恒丰银行、中信证券并不享有租赁物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因此给临西农商行造成了损害。证据12河北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富兴地产)以案涉资产向河沈电缆进行增资扩股协议以及河沈电缆和富兴地产所出具的相应股东会决议,证据来源于奥创公司。拟证明:1.在投资本案项目的时候,包括奥创公司在内的相关各方均知晓底层资产的状况。2.结合证据10、11,说明案涉项目本身是合法合规且具有可操作性,该份证据所涉及的增资扩股协议以及股东会决议应当是签署投资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3.河沈电缆已经在做取得租赁物清单上资产所有权的安排,中信证券没有按照安排进行具体的落实执行,导致临西农商行无法收回投资款项以及投资款所形成的资产。

恒丰银行质证称,恒丰银行并不是底层资产交易的相关方,未参与租赁资产权属状况的确认及处理,对底层交易环节没有介入,对证据不知情,所以不认可临西农商行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在涉案的业务处理过程中,恒丰银行仅作为一个通道,通道的一方是临西农商行,另一方是中信证券,在整个业务操作过程中,恒丰银行对接的仅仅是临西农商行以及中信证券,从未与奥创公司以及河沈电缆进行过交流沟通或签署法律文件。案涉《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约定恒丰银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对临西农商行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中信证券对临西农商行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同恒丰银行一致,认为案涉底层资产的选择完全由临西农商行确定,由恒丰银行通过指令传给中信证券,所以属于典型的通道业务。

本院对临西农商行的上述三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有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中信证券提交证据7“中信金瓯定向现状返还(6)”微信群聊天记录(参与人为中信证券朱晓玲、恒丰银行周林、临西农商行孙善强),拟证明:1.中信证券持续与恒丰银行和临西农商行沟通资产现状返还事项;2.恒丰银行和临西农商行明确知悉委托资产现状返还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需要合同相对方即底层资产融资人河沈电缆出具回执同意,临西农商行对此无异议但一直未就河沈电缆是否能够出具相关手续进行答复。中信证券提交证据8中信证券朱晓玲和恒丰银行周林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临西农商行明确知悉底层融资人已经违约拒绝还款,却一直拖延不给出反馈,也未要求恒丰银行指令中信证券进行司法追索。

临西农商行以需要确认原始载体以及相应微信名称和对应参与人是否属实为由,对中信证券提交的上述两份证据暂不确认,但未提交其他反驳证据。恒丰银行质证认为,经过核对,除了聊天记录里涉及的文件没有在中信证券提交的证据中体现,对其他交流的内容予以认可。恒丰银行的周林一直在与临西农商行的孙善强进行相应的沟通,孙善强对恒丰银行提出的问题的答复均是请稍候、请示领导,一直没有做明确的答复或者书面的通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信证券提交的上述两份证据,可以证明有关人员对资产现状返还事宜进行过沟通,临西农商行虽对其真实性未作确认,亦未提供反证,恒丰银行对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认可。本院对该两份证据证明的有关人员曾对资产现状返还事宜进行沟通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结合全案其他有效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综合本案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全案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6年10月27日,临西农信社与恒丰银行签订《资金业务合作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临西农信社在恒丰银行存放同业定期存款2.7亿元,期限365天,起息日为2016年10月28日,到期日为2017年10月28日。临西农信社于2016年10月28日按照约定的存款金额存放于约定的账户,恒丰银行自临西农信社该笔存款到账日起计算存款期限。存款期间,恒丰银行对临西农信社的同业定期存款金额(本金)按照年利率3.3%计付利息。计算公式为:本金×实际天数×年利率/360。结算方式为每自然季度末月21日后5个工作日支付当期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该资金合作协议中,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

同日,临西农信社与恒丰银行签订《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一份。临西农信社将委托资金交付于恒丰银行指定账户(即《资金业务合作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的账户,简称“委托投资账户”),委托恒丰银行按照临西农信社的指令以恒丰银行名义将委托资金投资于临西农信社指定的投资范围,恒丰银行接受临西农信社委托。双方在该定向投资协议中约定:

恒丰银行根据临西农信社书面指令确定的投资范围、金额、期限等交易要素以恒丰银行名义代临西农信社进行投资。该委托定向投资的所有风险完全由临西农信社承担,恒丰银行不承担任何损失或损失赔偿,不承担任何保证或其他担保责任。恒丰银行仅根据本协议约定收取相关通道费用。

该协议项下具体委托资金的投资范围以届时临西农信社向恒丰银行出具的《投资指令》(见附件一)所载投资范围为准。临西农信社应确保委托资金的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监管政策等规定。

临西农信社同意及确认,临西农信社根据《资金业务合作协议》交付的资金为委托投资资金。无论《资金业务合作协议》作何具体约定,均不影响恒丰银行以该委托资金按照本协议及临西农信社《投资指令》的内容对外进行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临西农信社于委托投资账户交付的委托资金不适用甲乙双方签署的《资金业务合作协议》,临西农信社不得再依据《资金业务合作协议》要求恒丰银行支付任何存款本金及利息或主张恒丰银行违反《资金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约定,恒丰银行亦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资金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经济赔偿责任。

对于任一笔委托资金的定向投资,临西农信社应于投资前向恒丰银行签发《投资指令》。临西农信社向恒丰银行发送的《投资指令》应载明委托资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手续费等相关信息,《投资指令》应加盖临西农信社预留印鉴(临西农信社预留印鉴见附件二)并以传真方式发送至恒丰银行。

临西农信社承诺其发送的《投资指令》及相应的委托定向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恒丰银行对《投资指令》的合法合规性不负有任何审查义务或承担任何责任;因《投资指令》或相应委托定向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临西农信社承担。恒丰银行收到临西农信社发送的《投资指令》后,应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查,复核《投资指令》印鉴是否和预留印鉴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投资指令》对委托资金进行投资。

临西农信社自主决定委托资金的投资方向、运用对手等事宜,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负责委托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及后期投资管理,负责审核投资各环节交易方案的合法合规性以及为完成委托定向投资业务而需恒丰银行与交易对手签署的全部交易文件/向交易对手发出的投资指令及底层资产相关交易文件(全部交易文件/投资指令均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由临西农信社通过本协议首页载明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恒丰银行,临西农信社确认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交易文件文本/投资指令均为其已审核通过的定稿版本,恒丰银行应按此版本签署合同/发出投资指令),负责甄别各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事项,承担委托资金投资的全部风险。临西农信社充分知悉并完全理解、认可尽职调查的所有内容和各项风险以及交易文件/投资指令全部条款和条件,因前述事项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委托资金及临西农信社承担。

恒丰银行根据临西农信社的《投资指令》对委托资金进行投资,恒丰银行的责任仅限于委托资金的拨付、费用计算与支付、委托投资收益的核算与返还。恒丰银行不承担任何主动投资管理职责。

恒丰银行根据临西农信社的《投资指令》对委托资金进行投资时,有权向交易对手及相关方披露甲乙双方的委托关系、本协议及委托资金来源。委托投资期间,如发生与委托投资相关的纠纷或其他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情形,恒丰银行有权宣布相关项目项下的委托投资业务提前终止,并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受(收)益权以及担保权利等)转交给临西农信社,临西农信社应接收恒丰银行转交的财产。临西农信社确认,相关财产自恒丰银行向临西农信社发送《关于转交受托投资取得财产的通知书》(见附件三)之日起,即视为已转交给临西农信社,恒丰银行不再负有对相关财产权利进行主张或保持相关财产权利合法、完整、有效的义务,双方于相关项目下的委托投资业务关系即行终止;临西农信社接到恒丰银行发送的《关于转交受托投资取得财产的通知书》后,应立即办理接收相关财产权利的手续(包括签署相关文件以及办理权利变更登记等,如需要),并主动与交易对手联系处理相关纠纷/办理相关事宜。因转交受托投资取得的财产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临西农信社承担。同时,若因临西农信社迟延办理等任何原因致使相关财产权利不能及时办理转交手续或者相关权利的合法、完整、有效性受到影响的,均由临西农信社负责,恒丰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给恒丰银行造成额外损失的,临西农信社应予赔偿。

临西农信社确认,委托投资期间,因投资交易对手违约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等司法途径实现投资收益的,由临西农信社或其指定第三方负责执行。如临西农信社指令恒丰银行处理任何涉及诉讼、仲裁或争议解决的事项,恒丰银行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宣布相关项目项下的委托投资业务提前终止,委托财产以终止时现状转交临西农信社,恒丰银行不负有任何追偿或变现义务;恒丰银行亦可按临西农信社的书面指令执行,但恒丰银行因执行该等指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费用、第三方费用),均由临西农信社支付。

委托定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临西农信社承担,由恒丰银行直接从委托资金中扣除或由临西农信社另行支付。恒丰银行就临西农信社指令针对委托资金实施的定向投资行为收取委托投资手续费,手续费的具体费率和计算方式由双方根据投资实际情况协商,并在《投资指令》及其回执中予以确定。手续费由恒丰银行于委托定向投资取得的财产的返还日(含委托投资取得财产以具体委托投资项目委托终止时现状转交给临西农信社之日),按照《投资指令》约定的费率计算并从委托投资取得的财产中收取,货币形式财产不足以支付手续费的,不足部分由临西农信社于1日内另行支付。如临西农信社未按时、足额补足恒丰银行应收取的手续费的,恒丰银行有权自行处分部分非货币形式的委托定向投资财产以实现其应收取的手续费,由此给临西农信社造成的损失,恒丰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具体委托定向投资项目终止(包括委托投资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和延期终止),恒丰银行于收到委托定向投资项目分配的财产后,以委托定向投资项目分配的财产扣除恒丰银行应收取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后的剩余财产为限向临西农信社返还该具体委托定向投资项目财产。恒丰银行有权以终止时委托资金当时状况转交给临西农信社。

货币形式财产由恒丰银行于收到投资项目分配财产后3个工作日内划付至临西农信社于《投资指令》中载明的指定账户。

对于委托定向投资项目向恒丰银行分配的非货币形式财产,恒丰银行有权以非货币财产原状形式转交给临西农信社。具体方式如下:(1)恒丰银行于委托定向投资项目向其分配非货币形式财产后5个工作日内向临西农信社发出《关于转交受托投资取得财产的通知书》(见附件四),并向临西农信社移交相关权利凭证(如有),同时向债务人、担保人(如有)发出转让通知,自恒丰银行向临西农信社发出《关于转交受托投资取得财产的通知书》(见附件四)之日起,即视为非货币形式财产全部转移至临西农信社。(2)恒丰银行按照上述约定将非货币形式财产转交临西农信社后,与相关债务人或其他主体签署相关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如需要)办理权属或担保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以及行使债权追索权等事务均由临西农信社全部承担,恒丰银行仅在提供相关手续上予以配合而无其他义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临西农信社自行承担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或提出任何抗辩的法律风险,自行承担各交易文件项下应向其他第三方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恒丰银行就上述事项受到第三方的追索或权利主张或者因此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临西农信社应就恒丰银行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支付的款项、费用等向恒丰银行承担赔偿责任。(3)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经有权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定,上述原状分配无法实际执行的,临西农信社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法原状分配之日起5日内向恒丰银行发出经恒丰银行认可的处理非货币形式财产的书面指令,恒丰银行因执行该项指令而支出的任何费用、款项,均由临西农信社另行支付。临西农信社对恒丰银行执行该项指令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恒丰银行不因该指令的执行承担本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临西农信社未及时向恒丰银行发出上述指令的,恒丰银行有权自行决定该非货币财产的处理,由此给临西农信社造成的损失,恒丰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临西农信社与恒丰银行在该定向投资总协议中,还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临西农信社在签订上述两份协议后,向恒丰银行发出编号为LXHFTZZL20161020的《投资指令》,载明:临西农信社向受托投资账户交付委托资金2.7亿元整,指令恒丰银行将该信托资金作定向投资。一、投资方向:委托恒丰银行通过与中信证券签订编号为ZXZQDT[2016]909号的《资管合同》,并根据该合同将委托资金划入约定的投资账户。由恒丰银行作为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方,以该笔资金作为委托财产由中信证券通过与奥创公司、河沈电缆签订编号为ACZL032016028的《融资租赁合同》,向河沈电缆提供融资和租赁服务。二、投资金额为2.7亿元整。三、投资期限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5日。四、投资收益率为3.8%/年,该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代表预期可能获得的收益,并不代表实际必然获得的收益,实际收益水平视具体投资项目实现收益情况而定;除非项目提前终止或被撤销或双方于本项目项下的委托投资业务关系终止等原因外,未经恒丰银行事先同意,临西农信社不得要求恒丰银行返还本指令项下项目委托投资取得的财产。项目投资取得的货币形式财产由恒丰银行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扣除应收取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划付至约定的临西农信社账户。五、手续费及支付方式:1、本笔投资临西农信社应向恒丰银行支付的委托投资手续费的年费率为0.5%/年;2、委托投资手续费=委托投资总金额×年委托投资手续费率×委托资金实际投资天数÷360;3、委托投资手续费由恒丰银行向临西农信社返还委托投资所取得的货币形式财产时扣收,不足部分,临西农信社另行支付;4、任何情况下,恒丰银行已经收取的委托投资手续费无需退还。六、其他要求:本次投资项目已经取得临西农信社审查并决定投资,对指令恒丰银行签署的系列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编号为ZXZQDT[2016]909的《资管合同》、《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编号为ZXZQDT[2016]909-01的《委托人投资指令(第1期委托资产)》均已认可无异议,并通过临西农信社所留邮箱地址(177×××@189.cn)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恒丰银行所留邮箱地址(519×××@qq.com),恒丰银行根据临西农信社指令代为投资该笔项目的任何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风险等)均由临西农信社自行承担,与恒丰银行无关。恒丰银行向临西农信社出具回执,已收到临西农信社的《投资指令》并同意按照该指令实施投资。

按照前述《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及临西农商行的《投资指令》,恒丰银行作为委托人和托管人,中信证券作为管理人,签订编号为ZXZQDT【2016】909号的《资管合同》。该《资管合同》约定:

恒丰银行作为委托人,清楚认识委托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委托人承诺对管理人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的保证。

中信证券作为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不得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

恒丰银行作为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但托管人不负责委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承担对委托资产所投资项目(或标的)的审核义务,对中信证券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仅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人或管理人书面提供的关联方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其他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移交初始委托财产,并指示托管人于委托财产托管专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委托人及管理人发送《托管资金到账的确认函》(附件二)。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发送日期在通知书上载明。管理人应在《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发送后及时与委托人、托管人进行确认,经委托人确认签收后的当日作为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

委托管理期限内,在托管账户收到委托资产收益后,委托人可以在任一工作日内提取全部或部分现金形式的委托资产,提取的委托资产可以是初始及追加的委托资产,也可以是委托资产产生的收益,且以委托人提供的《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为准(见附件九)。经管理人同意,委托人可以委托资产现状形式提取非现金形式的委托资产。在资产提取过程中,管理人不承担因提取委托资产造成的投资损失。

本合同终止日为委托资产清算日。在按本合同足额收取管理费及托管费后办理各期委托资产移交手续。管理人有权按照各期委托期限届满时委托资产的现状选择按现金方式、非现金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将委托资产移交给委托人。委托人在接到管理人发出的委托资产移交指令后,将现金资产转移至委托人账户。如有无法变现的委托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相关债务人发出合同权利或财产权益移转的书面通知,即为完成委托资产交付给委托人,管理人资产管理相关全都义务结束。在资产返还过程中,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造成的委托资产的风险损益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委托资产在委托资产清算日至委托资产移交前,托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责任。在该托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托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委托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再收取费用。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委托资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资产委托到期完成清算且按本合同足额收取管理费及托管费后3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清算后的委托资产金部返还给委托人。

委托人向管理人以发送《委托人投资指令》(见附件三)的形式通知管理人关于委托资金的投资方向、资产规模、期限等情况并将相关投资合同样本作为附件(需加盖委托人公章/有预留印鉴的业务章)提交给管理人,《委托人投资指令》加盖委托人公章/有预留印鉴的业务章。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人投资指令》的内容进行投资运作,不得超越《委托人投资指令》投资,否则由此给委托财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给予赔偿。管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因管理人执行委托人投资指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在投资过程中若发生纠纷时,由委托人负责解决纠纷,费用可以由委托资产承担。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划款指令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并规定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划款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按授权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托管人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本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包括:1、管理人的管理费;2、托管人的托管费;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本期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为0.1%/年。管理费以委托资产本金为计费基数,按照每期约定的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每笔委托资产应支付的管理费=每笔委托资产本金×约定费率×存续天数/360。管理费按日计提,于委托人每次计提委托资产、委托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后一次性支付,每笔委托资产交付、委托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托管专户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管理人。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由委托人和托管人按照每期交付的资金的投资规模和投资范围协商确定。委托人在每次交付委托资金时以书面通知形式将委托财产规模、托管费的计算公式及划付时间等提供给管理人,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后签章,作为托管费的划付凭据。上述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金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财产运作费用。委托资产运作及清算过程中涉及的因委托资产与第三方产生的法律纠纷及/或由于第三方违约等原因需要向第三方追偿的情形,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由委托资产列支。

恒丰银行与中信证券在该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还就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6年10月28日,中信证券作为委托人以“中信证券金瓯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义,与受托人奥创公司、承租人河沈电缆共同签订编号为ACZL032016028的《融资租赁合同》。三方约定: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委托人同意以售后回租的租赁方式,购买本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所记载的承租人有权处置的资产然后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同意向委托人承租、使用该等资产(即租赁物)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有关款项。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为了开展租赁业务,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委托受托人代理相关事项。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供融资租赁代理服务并协助划转租金。受托人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租赁期间指起租日至委托人收回全部租金和承租人应付的一切款项之日的时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被委托人视为提前终止,承粗人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委托人以向承租人出租为目的,向承租人购买一批承租人所有的、并有权处置的资产(融资租赁物)。如果承租人不向委托人租赁全部融资租赁物的,则委托人有权拒绝购买该租赁物,如果支付了相应价款的,委托人有权全部收回已付款项,并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承租人作为融资租赁物出售人需保证合法拥有附件一所列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及处分权,且该等融资租赁物售后回租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承租人同时保证附件一所列融资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等的完好性、真实性、合理性,且该等融资租赁物原则上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承租人应对虚假陈述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若因此导致本合同无效,则应向委托人承担所有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融资租赁物的购买价款为2.7亿元。委托人付款前,承租人需向委托人提供委托人认为必要的权属证明、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评估报告等。委托人应在本次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手续完成后按各方事先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购买价款。

委托人同意将承租人购买的附件一所列资产全部出租给承租人。经各方协商一致,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按照下列情况执行:委托人一次性向承租人支付购买价款的当日,承租人向委托人出具《租赁物清单》。一旦委托人收到承租人出具的《租赁物清单》,则视为承租人已向委托人移交全部租赁物。

各方一致确认: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融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委托人,承租人应立即出具《融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确认书》(附件二)。但无论承租人能否如期出具该等《融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确认书》,均视为委托人已获得了该等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

鉴于委托人于取得相关融资租赁物所有权的同日,即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将其作为租赁物全部出租给承租人,不会导致承租人对该等融资租赁物实际占有和使用状况的改变,因此委托人无需对融资租赁物进行验收。承租人保证附件一所列全部融资租赁物(即租赁物)的完好性、真实性、合理性,如有不符,其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融资租赁物的保管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和其他一切费用(应由承租人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连同最后一期租金向委托人支付)的前提下,并且承租人完成按照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回购义务,委托人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权转让证明书》(见附件二),租赁物所有权自《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签章之日起由委托人转移至承租人。

受托人按照委托指令载明的划转日期(必须为工作日),将融资租赁资金按照约定划转至承租人账户。

委托人与承租人确认在提交委托指令时双方均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并不存在本合同所约定的各种违约情况。

本合同期限1092天,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28日,在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共同向受托人提交委托指令进行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金额(即本合同标的)为2.7亿元。

租赁期为3年,以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出具《租赁物验收证明书》之日起为起租日,即租赁期为2016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28日。若承租人未能如期出具《租赁物验收证明书》,则承租人收到委托人支付的全部资产购买价款之日起为起租日。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将租赁物列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簿。

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租金利率由委托人和承租人进行协商确定,具体如下: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租金利率为年利率4.4685%(含受托人服务费),其中年利率3.3%自合同签订日起计算,按季结息,结息日为季度末月20日。其中年利率0.61%,于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收取。

经委托人和承租人商定租金按季支付,如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能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时,则委托人有权对逾期租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加收罚息。受托人按照约定将融资租赁租金或罚息划转至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后将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接到通知后要按照受托人的要求,立刻向受托人出具书面确认函件。

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承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非经委托人或受托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不得将租赁物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给任意第三方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在租赁期内租赁物及其附属物及其相关全部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均属于委托人。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内只能在《附件一》所载明的存放地点使用租赁物,未经委托人或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迁离本合同约定及附件中约定的使用地点,亦不得允许他人使用或采取其他任何妨碍委托人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行为。承租人负责对租赁物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损毁及灭失等一切风险,以及由于租赁物安装、保管、使用等方面引起的对第三者赔偿(包括人身及财产损害、产品责任)等全部风险。租赁物灭失或损毁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各方按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款及其他委托人实际损失金额,由承租人向委托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租人支付完毕全部终止款及其他委托人实际损失金额后,委托人将租赁物所有权(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转交给承租人。

在本合同项下,受托人负有本合同所约定的协助委托人划转租金的义务。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之后,受托人不再承担受托责任(重新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的除外)。

因承租人没有按期偿还融资租赁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导致委托人自行支付追索的各种费用,或委托人作为债权人参加承租人破产、清算、重组等法律程序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或委托人预先支付的受托人因协助委托人追索或协助委托人参加上述法律程序所需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委托人均有权向承租人追索。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缴融资租赁业务所发生的增值税及其他可能产生额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若承租人未按照《租金支付表》及《租金支付确认函》约定的金额、时间向委托人支付租金及其他一切款项,就逾期的款项,委托人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息利率向承租人计收利息,直至偿清本息为止。

在合同约定的承租人违约情形下,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租人须回购租赁物,委托人有权向承租人一次性收取终止款作为回购租赁物的回购款。在委托人收到终止款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承租人。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委托人其他实际损失,已经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终止款计算方式为尚未支付的租金本金(租金本金等于租赁物的购买价款)与租息、罚息之和。尚未支付的租金本金等于租赁物的购买价款减去按照《租金支付表》中已经支付的租金本金。应付利息为自上次付息日至终止款支付当日的每日应付利息之和(每日应付利息=尚未支付的租金本金的当日余额×日利率)。

租赁期满后,且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已由承租人支付完毕之后,委托人同意承租人以100元的回购价格对租赁物进行回购。如租赁期满后,且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未支付完毕,则委托人享有以市场公允价格(评估)作价抵顶上述款项的租赁物所有权。剩余租赁物所有权,委托人同意承租人以100元回购价格对其进行回购。承租人支付最后一期租金时同时支付回购款项,委托人应将租赁物所有权应移交承租人,并向承租人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让证明书》(附件六)。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三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

《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对租赁物的名称、地点、价值进行了详细列明。并载明:承租人对清单所列资产真实性予以确认,承租人已收到清单所列资产,与承租人出售给委托人/出租人的资产一致。合同附件二《资产所有权转移确认书》中载明,各方确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资产的所有权依照2016年10月28日的现状已转移给委托人。合同附件三《租赁物验收证明书》载明,河沈电缆已检验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所载的有关租赁物,上述物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且符合合同各项要求,河沈电缆在没有保留的情况下予以接收。合同附件四《租金支付表》中列明了每期次的还款日期及还款金额。合同附件五《租金支付确认函》载明,各方确认承租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租金总额为306597015元。承租人确认按合同附件四《租金支付表》的要求,将租金支付至各方约定的受托人的银行账号,以完成上述合同项下租金支付的责任和义务。

2016年10月28日,临西农信社向其在恒丰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汇入2.7亿元。后,恒丰银行将该笔资金转入约定的委托投资账户,并向中信证券发出《委托人投资指令(第1期委托资产)》(编号:ZXZQDT[2016]909-01)和《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托人投资指令(第1期委托资产)》载明:根据《资管合同》中投资范围的约定,恒丰银行作为委托人经过审慎研究,已详阅并同意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下管理人签署的各合同及法律文件内容并决定委托管理人投资,并授权管理人以管理人名义签署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投资金额2.7亿元,投资期限起始日为2016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28日。《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载明,根据编号为ZXZQDT[2016]909的《资管合同》,恒丰银行于2016年10月31日将初始委托资产转入本委托资产开立的专用账户中,本委托资产已经具备正式投资动作的条件。管理人、托管人签收的当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初始委托现金资产2.7亿元。上述《委托人投资指令(第1期委托资产)》和《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均载明,委托财产的管理费率为0.1%/年,托管费率为0.01%/年。中信证券分别向恒丰银行出具回执,称收到恒丰银行的投资指令和运作通知,同意按照指令要求进行投资,对运作通知所列初始委托资产的金额、费率约定等事项无异议。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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