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6万元、利息6.55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张某某、王娟以应急为由,分4次向原告王某借款,共计16万元,第一次于2018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第二次于2018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第三次于2018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第四次于2019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张某某、王娟共出具四份借据,至今未还款。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由于被告张某某未出庭,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借据、收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证实被告拖欠借款的事实,其中最后一笔利息过高,其余三笔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以应急为由,分4次向原告王某借款,共计16万元,第一次于2018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利息1分5厘;第二次于2018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1分5厘;第三次于2018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1分5厘;第四次于2019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一个月之内还款,利息1500元。被告张某某、王娟共出具四份借据,至今未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签订的借条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如何计算的问题。借据中未记载利息1分5厘系年利息还是月利息,根据自然人之间借贷交易习惯来看,如果系年利息1分5厘米不符合常理,因此,应当按照月利息1.5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利息截止计算日期为2020年3月19日,那么,对于第一次借款利息应当为自2018年1月4日-2020年3月19日以借款本金3万元,按月利息1.5分计算利息应当为26个月零15天,利息为30000元×26个月×1.5分=11,700.00元、11,700.00元(26个月利息)+225元(15天利息)=11,925.00元;第二次借款利息自2018年4月18日-2020年3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5万元计算,按年利息计算应当为23个月零1天,利息为50000元×23个月×1.5分=17,250.00元、17,250.00元+25.00元=17,275.00元;第三次借款利息自2018年5月3日-2020年3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5万元计算,按年利息计算应当为22个月16天,利息为50000元×22个月×1.5分=16,500.00元、16,500.00元+400(16天利息)=16,900.00元;第四次借款一个月利息应当为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述利息共计人民币46,700.00元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人民币46,7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4.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