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梅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伍国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梅香与被执行人伍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0)粤182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005824元及利息17706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9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422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1月21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4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666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转执行费。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粤R×××××号车辆,已依法查封,因未能实施扣押,无法作下一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于2021年1月22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未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于2021年1月22日向省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伍国良限制高消费。
6、于2021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伍国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xxx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8、于2021年5月1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邓梅香,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或找到被执行人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伍国良的财产状况,除发现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1823执1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