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顾保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郭军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审理经过
顾保成与郭军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23民初1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一、原、被告自愿协商一致,被告郭军明需支付原告顾保成工资20000元。支付方式:被告自愿在2021年4月16日前支付原告4000元,在2021年5月16日前支付原告4000元,在2021年6月16日前支付原告4000元,在2017年7月16日前支付原告4000元,在2021年8月16日前支付原告剩余4000元。在被告支付完毕前述款项后,视为此案了结;二、如被告郭军明逾期未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原告可按照24000元(实际执行中需减去被告已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因郭军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顾保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郭军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4月22日、5月24日、8月1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本院不再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E×××××),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委托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已查封该车辆(2023年5月13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
三、本院委托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表示申请律师调查令。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郭军明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郭军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顾保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