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小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福海县。
被执行人:张艳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强与被执行人张艳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执行金额70775元、执行费961.63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1001执4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