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毛美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被执行人曾宪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毛美红与被执行人曾宪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的(2020)湘0424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宪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曾宪端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委托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曾宪端在“江西金樟阁家具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冻结,该公司目前处于吊销状态;委托江西省赣县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曾宪端名下车牌为“赣BP5587”的福田牌车辆进行了查封。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章贡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曾宪端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宪端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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