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牛晓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路鸣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路新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路秋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审理经过 原告牛晓霞与被告路鸣科、路新科、路秋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由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后因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牛晓霞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晓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牛晓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