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裴现平,系该行行长。 被告:张维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与被告张维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永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