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代理人马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某(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欠款1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2018年11月份干的玉凤路名门盛世小区3号楼3楼中户,王某手里的家装活的阳台窗户款计7000元;普罗旺世小区17号楼东单元20层的阳光房款计19800元;2019年丰庆路与被被北三环中方园小区51号楼3单元801室的阳台窗户计7300元,现共剩余15600元,当时说干完就结账,一直拖到现在至今未还,几年当中无数次电话,微信说今给,明给,拖欠至今,直到现在打电话不接,发微信不回,实属无奈无助,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愿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主要载明:今欠李少军()封阳台尾款15600元。 2021年6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自己是搞门窗的,被告是搞装修的。双方对过账,剩下的打的就是15600元,以前合作的也断断续续给过,现在就剩15600元,被告出具的有欠条。欠条上载明李少军的原因是当时被告拿着其的身份证打的欠条,身份证号是对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被告拖欠原告封阳台尾款15600元,由欠条在案为证,被告逾期偿还,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剩余欠款1560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1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司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