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燃,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铁军,承德市双滦区维权法律服务所。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住天津市东丽区环宇道14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4053288F。
负责人:李剑云,总经理。
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马路28号A座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O6GB9C5E。
负责人:吴以耀,总经理。
被告:刘建新,男,****年**月**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姚燃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姚燃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燃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5元,减半收取计481.75元,由姚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