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住宁夏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某,宁夏鼎轼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夏鸿佳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鸿佳摩码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