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国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

被告:王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何国庆与被告王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并定于2021年2月23日开庭审理,原告何国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何国庆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何国庆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 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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