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田湾乡岩桥坪村2组。 诉讼代表人:柴泽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柴泽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田湾乡岩桥坪村2组与被告柴泽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田湾乡岩桥坪村2组于2021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田湾乡岩桥坪村2组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田湾乡岩桥坪村2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长田湾乡岩桥坪村2组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宏  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谌美君 代理书记员 谌美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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