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建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金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审理经过
原告董建安与被告胡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董建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防盗门款人民币89000元,并自2014年3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欠防盗门款人民币89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当满足“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胡金生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该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驳回起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建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2.50元,退还原告董建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毕国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启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