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茵,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个体户,住广西龙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怀良(系林茵的配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人,住广西龙州县。 被告:黎丽,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广西龙州县。 被告:黎华明,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广西龙州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茵诉被告黎丽、黎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怀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丽、黎华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林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瓷砖款材料款7023元;2.判决两被告支付材料款利息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0日两被告向原告购买瓷砖等材料共计8023元,2021年2月11日归还1000元,尚欠7023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还,为此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黎丽、黎华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黎丽、黎华明向林茵购买瓷砖等装修材料,2020年8月17日和20日,林茵派人将材料送至龙州县上龙乡民强村那新屯029号,黎华明在8月20日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两单合计8067元。之后黎丽、黎华明将装修剩余的瓷砖退货给林茵,扣减货款144元,2020年9月8日黎丽、黎华明又购买10片瓷砖共100元。2021年2月8日黎丽写下欠条一张确认尚欠林茵金巴利陶瓷店(林茵建材店)瓷砖款8023元。黎丽、黎华明于2021年2月11日支付了1000元,至今尚欠7023元。 本院生效判决 (2021)桂142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查明:黎华明与黎丽于2020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广西龙州县。 以上事实有欠条和当事人的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黎丽、黎华明向林茵购买瓷砖等材料,双方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林茵已向黎丽、黎华明交付瓷砖等装修材料,黎丽、黎华明应支付相应的货款。黎丽、黎华明系夫妻关系,两人向林茵购买瓷砖用于共同住所的装修,林茵要求黎丽、黎华明共同偿还货款702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及利息,林茵要求支付利息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黎丽、黎华明向林茵支付货款7023元; 驳回林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黎丽、黎华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许 梅 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陆薇薇书记员谭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