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被告:李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康与被告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7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当天给被告银行卡转账2万元。2021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李聪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当日通过支付宝将2万元转账到被告尾号为3551的工商银行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刘康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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