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住所: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刘景松,行长。

被执行人:抚松县露水河鲲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昆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守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昆鹏,男,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李玉凤,女,住吉林省长春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与被执行人抚松县露水河鲲鹏酒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昆鹏、李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吉06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抚松县露水河鲲鹏酒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昆鹏、李玉凤履行(2020)吉06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责令报告财产等文书。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抚松县露水河鲲鹏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站前街三委的房产七处房产(1、产权证号:第20180002600号,面积:690.02㎡;2.产权证号:第20180002601号,面积:1386㎡;3.产权证号:第20180002602号,面积:2194.12㎡;4.产权证号:第20180002603号,面积:1851.04㎡;5.产权证号:第20180002604号,面积:1709.70㎡;6.产权证号:第20180002606号,面积:114㎡;7.产权证号:第20180002599号,面积:674.50㎡)和被执行人王昆鹏所有的位于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宏伟街5-22-319的房产1处(产权证号:第00009759号,面积:92.00㎡),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吉06执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上述8处房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措施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吉06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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