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胡某某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娄英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琳琳 书 记 员 张恩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