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游兴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男,武穴市石佛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李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游兴国与被告李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游兴国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游兴国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游兴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游兴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干运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