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游兴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男,武穴市石佛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李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游兴国与被告李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游兴国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游兴国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游兴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游兴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干运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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