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渤,男,****年**月**日出生,群众,住29团。
被告:张桃梅,女,****年**月**日出生,群众,住铁门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世传,系被告儿子。
审理经过 原告侯渤与被告张桃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侯渤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侯渤撤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侯渤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思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甘沁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