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渤,男,****年**月**日出生,群众,住29团。

被告:张桃梅,女,****年**月**日出生,群众,住铁门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世传,系被告儿子。

审理经过 原告侯渤与被告张桃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侯渤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侯渤撤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侯渤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思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甘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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