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跃进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50GHY9G。
单位负责人:赵德全,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崇立,系该银行工作人员。
被告:魏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魏文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华辉、魏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魏华辉清偿本案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实现本案债权费用;判决另被告魏文峰对该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魏华辉以“经营水果超市”为由,与原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来龙支行于2012年3月14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1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欠4万元未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第九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提交金融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还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