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某,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吕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与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贾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齐兆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