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建设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723584759。
负责人:黄宜文,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王孔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务工,住四川省江油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孔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孔丽名下的银行存款58744.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孔丽的银行存款58744.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