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路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929106509U。

主要负责人:金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文勇,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斌,男,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肖旭飞,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英兰,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路支行与肖旭飞、马英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3856.16元。2021年6月18日,因双方对本案案款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路支行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7103执216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继   红

审判员 宋      瑾

审判员 买合苏提·阿贝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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