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登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江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株洲市荷塘区。
审理经过
王登文与江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2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登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江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登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江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登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