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朝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现住册亨县。

被告:楼纪,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务农,住安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明与被告楼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明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朝明以楼纪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朝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朝明承担(已缴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佳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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