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春雪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倪恒美。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0116民初4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倪恒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倪恒美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倪恒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倪恒美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倪恒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倪恒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倪恒美财产以人民币20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