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忠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师凤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赵长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辉与被告师凤英、赵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师凤英名下房屋一套,担保人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师凤英名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777号南郡水云天15幢601号的房屋一套,权利证号为:×××,丘地号为:×××,建筑面积为163.55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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