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京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河县。
被执行人:闫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京淑与被执行人闫俊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崔京淑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闫俊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闫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吉0524执8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