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于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毛某与被告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毛某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毛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