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生秀
被告:刘维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涛
审理经过
原告杨生秀与被告刘维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生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维婷返还杨生秀不当得利43383.78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4日,刘维婷与杨生秀之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拆迁杨生秀为刘维婷交纳失地养老保险金43383.78元。后刘维婷与杨发国离婚,刘维婷取得不当利益,应当退还给杨生秀。
被告辩称
刘维婷辩称,杨生秀的主张不合理,故不同意退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4日,杨生秀之子杨发国与刘维婷自愿登记结婚。2018年3月25日,杨生秀为刘维婷交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43383.78元。2021年2月,刘维婷起诉要求与杨发国离婚,经本院审理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甘0602民初268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离婚。现杨生秀认为刘维婷构成不当得利,形成诉讼。另查明,杨发国与刘维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生秀领取了属刘维婷的征地补偿款1.5万元。
本院认为,杨生秀没有法律上或者道德上的义务为刘维婷交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在杨发国与刘维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生秀基于家庭成员关系为刘维婷交纳养老保险金,现杨发国与刘维婷离婚,刘维婷丧失与杨生秀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刘维婷获得的由杨生秀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应当返还给杨生秀。但杨生秀领取的应属刘维婷的征地补偿款1.5万元,应当予以扣除。杨生秀称领取的应属刘维婷的征地补偿款1.5万元可能会被收回,但该事实暂未发生,待实际发生后,杨生秀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刘维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杨生秀代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28383.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杨生秀负担143元、刘维婷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