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铁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2021年4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市XX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湘潭市XX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刑诉(20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铁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湛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茜担任记录。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婷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铁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辩称
2021年2月24日晚,被告人黄铁波容留黄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李某常(另案处理)、“许结巴”(未到案)在黄铁波居住的湘潭市雨湖区XX镇XX社区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混合物(俗称冰毒、麻古)。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黄铁波于2021年4月13日,主动到湖南省湘潭市XX局雨湖分局鹤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铁波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铁波有自首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黄铁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黄铁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辨认及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铁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被告人黄铁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铁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黄铁波的刑期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