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马洪霞,女,****年**月**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张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平山区饱口福特色馄饨馆经营者,住本溪市平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孟宝林与被告马洪霞、张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宝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洪霞、被告张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宝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名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所承揽工程的欠款贰万元;2、要求被告马洪霞补偿欠条承诺的利息壹仟肆佰元;3、诉讼费山被告马洪霞、张冰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孟宝林于2019年11月18日加工承揽了被告马洪霞、张冰合伙经营的包口福饭店门头及店内二层焊接,约定工程款(包工包料)共计贰万捌仟元整,施工前支付了捌仟元预付款,尚余贰万元,约定工程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但是工程结束后,甲方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至今,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后拒不接电话,不回微信。现原告起诉至贵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马洪霞未作答辩。

被告张冰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份,原告加工承揽包()口福饭店门脸及二层牌匾的工程。2019年11月18日,被告张冰向原告出具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孟宝林包口福门脸二层牌扁(匾)工程款两万八千元,已付八千元。张冰2019.11.18总数贰万八仟元已付八千欠两万”。事后,被告马洪霞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孟宝林2万圆(元)一千四百利息共计21400元欠款人马洪霞2105041971××××××××18841451355”。

另查:平山区饱口福特色馄饨馆是个体工商户,张冰是经营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施工,并且工程已经竣工,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起诉要求两名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所承揽工程的欠款贰万元的诉讼请求,有欠条和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数额为2万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马洪霞补偿欠条承诺的利息壹仟肆佰元的诉讼请求,有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数额为1400元。被告马洪霞、被告张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由此造成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其自负。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洪霞、被告张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孟宝林工程款2万元;

二、被告马洪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孟宝林利息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名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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