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润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现住榆社县。
被告:张晋明,男,汉族,榆社县人,现住榆社县。
被告:闫月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现住榆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润莲与被告张晋明、闫月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润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润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