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大力士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支路以南,开元路以北,金华路以东,东三线以西筑梦佳园4栋1801。 法定代表人杨建初。 委托代理人王军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田维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肖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湖南大力士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维明、肖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田维明下落不明,决定转换审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文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劳智 书记员劳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