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胜标,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告:王治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胜标与被告王治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原告杨胜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胜标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杨胜标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通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贺 倩 书 记 员 熊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