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谭君强,男。

被执行人:周德康,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邢初387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谭君强、周德康没收财产一案。执行事项为:一、请求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谭君强、周德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到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2017)黔03邢初3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案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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