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回增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户籍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青县。
被告:徐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李文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敬,河北东方伟业(孟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回增明与被告徐云英、李文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回增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归还本金40000元、利息57409.03元,并支付以40000元为基数自该债权转让后的逾期利息(自2011年12月27日至偿还清日止,按年利率7.965%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02年9月22日在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40000元用于落实债务,被告贷款支付部分利息后,未偿还本金及利息。2011年12月26日,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河北中天拍卖有限公司把该笔债权及逾期利息转让给彭国杰,2017年12月29日,彭国杰把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两次转让通知了被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徐云英、李文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于2021年8月25日撤回异议申请。徐云英、李文祥提供(2004)孟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2005)孟执字第11号执行通知书及来源于上述案卷中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执行笔录,以证实原告回增明主张的借款,已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徐云英、李文祥认为原告构成重复起诉,其起诉应被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0日对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文祥、李义兴借款纠纷案作出(2004)孟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回增明作为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对李文祥在(2004)孟民初字第360号案中涉及的合同权利的继受人,其提起的本次诉讼,系就上述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回增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