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长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长明罚金刑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我院作出的:(2020)吉0605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5月28日移送行,要求王长明缴纳罚金1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向王长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查询了王长明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到白山市江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王长明不动产登记情况,决定对被执行人王长明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