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贵冬,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院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李贵冬没收财产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冬贵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本人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已与综合审判庭进行终本约谈,对被执行人李贵冬进行消费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春鹏

审 判 员  汪小安

人民陪审员  高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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