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琳琳,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凤城市人,无业,住本溪市溪湖区。
被申请人:曲政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琳琳与被申请人曲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3日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10的账户内存款4.4万元,并提供申请人高琳琳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辽E×××××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型号为DFL6460VECF)作为担保,现双方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来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申请人高琳琳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辽E×××××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型号为DFL6460VECF)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