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平安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7XGBFXC。
法定代表人:楚彬彬,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亮,男,****年**月**日出生,住魏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裴贯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国,河北安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丽,河北安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裴贯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熠市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亮、被告裴贯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国、常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辩称
被告裴贯秀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