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盘向海,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桂林市全州县,瑶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桂市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向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艳等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7233.7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法院名称有误)于2012年12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期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法院名称有误)于2015年3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期二年九个月,(剥权有误)。(法院名称有误)于2018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期八个月,(剥权有误)。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7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21年4月19日以(2020)英狱减字第(912)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出,罪犯盘向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盘向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盘向海的报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盘向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8年2月起至2020年8月(改造表现有误),获2017、2018、201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盘向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盘向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