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东,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调解,代为提交相关资料,代为陈述相关事实,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祝秋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何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秋凤、何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本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祝秋凤、何欢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新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