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东,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调解,代为提交相关资料,代为陈述相关事实,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祝秋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何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秋凤、何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本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祝秋凤、何欢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新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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