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苟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岚县人,住本村。。
被告:陈付春(又名陈**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岚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苟则诉被告陈付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苟则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苟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王苟则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国强
人民陪审员 李海珍
人民陪审员 李惠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