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麦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崇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系程麦屯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竞争,周口市西华县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麦屯因与被上诉人朱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程麦屯于2021年9月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程麦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程麦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程麦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水安 审 判 员 何江** 审 判 员 李保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星巍 书 记 员 展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