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铂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住所地为韶山市清溪镇厦门大道港越世纪城5栋2单元1楼。
负责人:龙石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一般代理。
被告:李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铂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与被告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铂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协议,被告李华已缴纳物业费,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铂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