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冲翁倾批,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甘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冲翁倾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19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26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33刑更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7月30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33刑更3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

被告辩称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九个月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案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冲翁倾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4个表扬。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甘孜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冲翁倾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冲翁倾批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谭  伟 审判员 马 永 健 审判员 罗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志玛青章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